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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高刑监字第132号

练辰因邱安与练扬合同诈骗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合同诈骗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云高刑监字第132号练辰:你因原审被告人邱安与练扬合同诈骗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2)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红中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及(2012)红中刑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认定练扬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练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与同案被告人邱安没有预谋、没有分赃,不是共同犯罪,现要求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原审被告人邱安、练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冒用贵州省“贵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诈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携带预付货款逃匿,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你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兄练扬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有练扬关于其中十万元被自己挪作他用至今未退还受害人(一审期间家属退还一万元)的供述;有同案被告人邱安的供述;受害人李XX的陈述;《无烟煤联营协议书》、《用火车铁路发运无烟煤炭购销合同》、银行转帐凭证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证明练扬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