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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67号

魏旭光与方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旭光,方正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67号

原告:魏旭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权,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魏旭光诉被告方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7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范国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旭光的委托代理人胡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正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旭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找到原告,欲将自己的一部小汽车卖给原告,凑点钱做工程。原告同意购买被告汽车。2012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原告给付了被告5万元,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被告承诺即可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过户,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只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汽车买卖合同》有效,皖J×××××号别克凯越小汽车归原告所有,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过户手续。被告方正权没有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原告魏旭光与被告方正权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皖J×××××号别克凯越牌汽车作价5万元卖给原告。被告支付了转让款5万元,原告亦将车辆及行驶证交付给原告。双方还约定被告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至今该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汽车买卖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魏旭光与被告方正权2012年7月15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此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履行了车辆交付义务。被告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汽车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继续履行协助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的义务。原告要求确认《汽车买卖合同》有效,皖J×××××号汽车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汽车过户手续,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魏旭光与被告方正权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皖J×××××号汽车归原告魏旭光所有。

三、被告方正权协助原告魏旭光办理皖J×××××号汽车过户手续。案件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方正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范 国 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