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72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女,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