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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726号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72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女,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