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兴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2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董吉武,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兴平市人。辩护人罗勇,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兴平人,系兴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字(2012)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坤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董吉武、罗勇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与邻居王雪梅家有庄基纠纷,当日王雪梅家盖房要在与张某某家的合墙上钻眼,张某某遂过来阻拦,当时王雪梅家女婿南甲峰正站在梯子上往墙上钻眼。张某某上前摇动梯子,南甲峰从梯子上下来,之后南甲峰再次上梯子准备往墙上钻眼,张某某再次搬动梯子,将南甲峰站立的梯子搬着靠墙转了一圈,南甲峰从梯子上摔在地上,致使腰部受伤。经兴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南甲峰外伤性脊柱压缩性骨折,其伤情为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辩解称,2012年8月23日邻居盖房未给我打招呼,我就找村上协商此事。村上还未来人时,南甲峰就上梯子朝墙上钻眼,我就上去阻挡,但他不下来,我就摇梯子,南甲峰就从梯子上摔下来了,因此我只是阻挡南甲峰盖房子,并没有想伤害他。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与邻居王雪梅家有庄基纠纷,当日王雪梅家盖房要在与张某某家的合墙上钻眼,张某某遂过来阻拦,当时王雪梅家女婿南甲峰正站在梯子上往墙上钻眼。张某某上前摇动梯子,南甲峰从梯子上下来,之后南甲峰再次上梯子准备往墙上钻眼,张某某再次搬动梯子,将南甲峰站立的梯子搬着靠墙转了一圈,南甲峰从梯子上摔在地上,致使腰部受伤。经兴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南甲峰外伤性脊柱压缩性骨折,其伤情为轻伤。同时查明被害人南甲峰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6082.53元,医疗器械费138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南甲峰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南甲峰各种损失共计8200元,协议签订时给付4000元,2013年12月底之前给付4200元,被害人南甲峰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3、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4、被害人南甲峰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23日他岳母家盖房子,他前去帮忙,他上梯子打眼时,张某某阻挡,他就下来了,过了一会儿,他爬上梯子去打眼,张某某过来搬他的梯子,他就摔在地上。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丈夫南甲峰在梯子上给墙上打眼,张某某不让打,就搬梯子,搬了好几次,最后将梯子搬了个圈,南甲峰就从梯子上摔下来了。6、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南甲峰在梯子上给墙上打眼,邻居张某某过来不让打眼,南甲峰不听,张某某就搬南甲峰的梯子,搬了好几下,最后南甲峰从梯子上摔了下来。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和邻居家因为桩基一直存在纠纷,双方也没有协商好。2012年8月23日中午,南甲峰没有经过他同意,就朝他家墙上打眼,他就过去拉着梯子挡,南甲峰就下来了。午饭后,他看见南甲峰又上梯子给墙上打眼,就很生气,就直接过去搬梯子,搬了好几下,南甲峰就从梯子上摔了下来。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9、现场堪验检查笔录及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0、兴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南甲峰外伤性脊柱压缩性骨折,其损伤属轻伤。11、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南甲峰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南甲峰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可信,当庭已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扳梯子的行为致使站在梯子上的南甲峰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系邻里纠纷引起的矛盾,现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南甲峰已就民事达成协议,南甲峰对被告人张某某也表示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费 征
审判员 牛美迎
审判员 任 赓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