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892号
原告:阜阳市元泰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刘全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正权,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元泰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被告杨正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经履行义务,故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元泰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阜阳市元泰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