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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118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11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龙旭,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马 娆

审判员 郭天鲁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