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11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龙旭,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马 娆
审判员 郭天鲁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