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2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
被执行人:齐入山,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王村。
被执行人:刘教义,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齐入山、刘教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入山、刘教义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线索,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2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齐入山、刘教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郗新龙
审判员 崔宝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