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3018-3021号之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与赵良进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018-3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孙智峰,该所主任。第3018号被执行人赵良进,男。第3019号被执行人李亚龙,男。第3020号被执行人朱寒磊,男。第3021号被执行人申先平,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38、6439、6440、64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良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85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李亚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60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朱寒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35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申先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4000元及违约金。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亚龙银行存款4005.9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3955.9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扣划被执行人申先平银行存款2016.93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1966.93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另查明上列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秀  松执行员 谭平执行员陈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