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诚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东新街*号。法定代表人吕松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新贤,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会锋,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十冶工人。委托代理人胡同来,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斌,男,汉族,1942年7月21日,系曹会锋之岳父。
上诉人陕西诚德置业有限公司因相邻关系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2)荔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诚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周新贤、被上诉人曹会峰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志斌、胡同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2012)荔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发回大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诚德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秦文强
审 判 员 车兴民
代理
审判员 南 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