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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刘多永与被告王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多永,王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7号原告刘多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蕾,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夏银行东营公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X1332548-8。代表人李亚力,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慧慧,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多永与被告王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多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多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秋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秋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