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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2759号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君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永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