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君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永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