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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麦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麦某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文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