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孟某某,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周某某,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 牟长青
审判员 许文辉
审判员 李永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