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177号

山西华航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志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华航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山西华航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德,男,60岁,汉族,住长治县韩店镇经坊村。委托代理人郭俊德,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航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处理,原告山西华航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航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华航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山西华航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红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