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07号原告罗来军,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甘玉宝,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洒金桥13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延令,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景辉,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来军与被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来军于2013年5月27日以需要增加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罗来军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来军撤回对被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景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原告承担200元。
代理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