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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418号

李随成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随成,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李随成,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张强,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李随成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2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李随成与被执行人张强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随成同意张强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大保当镇打坝梁村新苑小区02幢-2-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9121693)不经评估、拍卖抵偿欠款53万元,剩余的本金47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被执行人张强承担受理费6900元及执行费12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建国

审 判 员  王志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堂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