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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690号

徐加德与操世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加德,操世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690号

原告:徐加德,男,汉族,住芜湖市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被告:操世毕,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徐加德与被告操世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加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操世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加德诉称:当时作为朋友,被告向我借钱作宾馆维修,就把钱借给他,后多次要求还钱,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原告徐加德为证明自已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操世毕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被告操世毕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操世毕未归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操世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加德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操世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玉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