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金洪,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