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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5057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05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敬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