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05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敬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