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2003号
原告:青岛星火引春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荣,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庄吉照,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被告:吴江万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彭名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江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名光,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XXXXXX6595。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星火引春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万瑞纺织有限公司、彭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星火引春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7.50元,保全费1060元,共计22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成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