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
法定代表人:严鹏飞。
委托代理人:贺春曙。
委托代理人:束红军。
被告:周海潮。
委托代理人:佟文福。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诉被告周海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海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良撤回对被告周海潮的起诉。
审 判 员 马绪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