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70号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与周海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

法定代表人:严鹏飞。

委托代理人:贺春曙。

委托代理人:束红军。

被告:周海潮。

委托代理人:佟文福。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诉被告周海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海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XX宾馆良撤回对被告周海潮的起诉。

审 判 员 马绪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