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侯某某,男,生于1957年8月5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系三轮汽车驾驶人。申请人侯某某因2013年5月13日14时许驾驶轻便摩托车与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损。
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三轮汽车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某某所有的三轮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惠小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