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于聚红,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彦军,男,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刚锁,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聚红诉被告欧阳刚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聚红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聚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于聚红承担。
审判员 马书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