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濮民初字第1048号

于聚红与欧阳刚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聚红,欧阳刚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于聚红,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彦军,男,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刚锁,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聚红诉被告欧阳刚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聚红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聚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于聚红承担。

审判员  马书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