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永和公司诉李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和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李刚支付永和公司欠款715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刚一次性支付永和公司欠款6000元,双方即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现永和公司已领取执行款6000元,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延东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广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