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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08号

扶风县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扶风县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永和公司诉李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和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李刚支付永和公司欠款715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刚一次性支付永和公司欠款6000元,双方即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现永和公司已领取执行款6000元,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延东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广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