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黄何,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何声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何诉被告何声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明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光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