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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10号

黄何与何声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何,何声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黄何,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何声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何诉被告何声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明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光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