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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毛建林与被告黄小聪、李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建林,黄小聪,李海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叠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毛建林。委托代理人廖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聪。被告李海林。

原告毛建林与被告黄小聪、李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毛建林的委托代理人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聪、李海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建林诉称:被告黄小聪于2000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未写借条,后因经营困难无力还款。

原告与被告黄小聪于2002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了以千分之八计月息续借期,即月还利息80元。2007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黄小聪再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先还款3551元给原告,剩余本金和利息从2007年6月起,每月还款600元给原告,如果被告不按月还款,原告有权随时到桂林催还。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共还款3551元,原告考虑与被告的关系,并未催讨。原告最近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还,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借款。

被告黄小聪与被告李海林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8209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8209元,按月息千分之八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毛建林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双方之间系夫妻关系;2、还款协议书,证明被告黄小聪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但被告只是履行了第一项。被告黄小聪、李海林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0年,被告黄小聪向原告毛建林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07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黄小聪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先还款3551元给原告,剩余本金和利息从2007年6月起(利息为每月千分之八),每月还款600元给原告,如果被告不按月还款,原告有权随时到桂林催还。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共还款3551元。

被告黄小聪与被告李海林于1995年1月30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毛建林与被告黄小聪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黄小聪在与被告李海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黄小聪所欠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被告黄小聪承但还款责任,被告李海林对该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小聪、李海林共同归还原告毛建林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169元(该利息计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共计134个月,月息千分之八,共计利息10720元,被告已给付3551元,还应付716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毛建林已预交,由被告黄小聪、李海林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毛建林),本院退回原告毛建林127.5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5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鹏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