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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非执审字第36号

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南部县南隆镇仟民源超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部县南隆镇仟民源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非执审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任保林,局长。被执行人南部县南隆镇仟民源超市。负责人伏天贵。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南部县南隆镇仟民源超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2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书》,被执行人未报送相关资料。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在2012年8月13日前整改。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整改。2012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作出南人社监罚字(2012)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款18000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4日将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南人社监罚字(2012)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柴洪林

审判员  杨晓彬

审判员  何光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