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厉某,护照号码CHNG19245969,务工,现住VIAPOMPONIOAMALTEO3TREVISOITALIA(意大利特雷委索市本波尼奥阿玛陶街3号)。
委托代理人:刘旭波。
被告:王某,护照号码PCHN146271117,务工,现侨居意大利,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灵群
审 判 员 周小敏
人民陪审员 徐公谦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罗文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