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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民初字第173号

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厉某,护照号码CHNG19245969,务工,现住VIAPOMPONIOAMALTEO3TREVISOITALIA(意大利特雷委索市本波尼奥阿玛陶街3号)。

委托代理人:刘旭波。

被告:王某,护照号码PCHN146271117,务工,现侨居意大利,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灵群

审 判 员  周小敏

人民陪审员  徐公谦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罗文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