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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敬雪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鑫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