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敬雪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鑫媛 微信公众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敬雪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鑫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