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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终字第358号

上诉人丰宁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满贵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丰宁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满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宁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久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建兴,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娅,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满贵。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宁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兴、郑娅,被上诉人崔满贵及委托代理人张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

审判长  张认众

审判员  刘淑贤

审判员  应春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