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宁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久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建兴,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娅,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满贵。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宁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兴、郑娅,被上诉人崔满贵及委托代理人张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
审判长 张认众
审判员 刘淑贤
审判员 应春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