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殷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1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马某,女,生于1983年1月1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南郑县大河坎中医院护士。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李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