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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00285号

李小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华,杨庆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285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华,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杨庆林,男,194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庆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27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杨庆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庆林存款1088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