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285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华,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杨庆林,男,194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庆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27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杨庆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庆林存款1088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