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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非字第100号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瑞洪、俞正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瑞洪,俞正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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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非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谢彩娟,局长。

被执行人:陈瑞洪,农民。

被执行人:俞正飞,家务。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瑞洪、俞正飞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甬象行审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洪、俞正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瑞洪、俞正飞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非字第1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