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健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连忠,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庆松,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健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2)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邓健强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健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邓健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41.27元,收取234元,由上诉人邓健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彭 湛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