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龚丹萍,农民。被执行人孙书娣,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3号龚丹萍与孙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0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华 锋
审判员 孙士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