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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018号

龚丹萍与孙书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丹萍,孙书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龚丹萍,农民。被执行人孙书娣,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3号龚丹萍与孙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0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华 锋

审判员  孙士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