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刘瑞民,职工。被告李兰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民与被告李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民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瑞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明明 微信公众号“”
刘瑞民与李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刘瑞民,职工。被告李兰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民与被告李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民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瑞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