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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626号

刘瑞民与李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瑞民,李兰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刘瑞民,职工。被告李兰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民与被告李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民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瑞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