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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674号

温宁与欧莉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宁,欧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温宁。被执行人欧莉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现查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2012)兴执字第118号拍卖了被执行人欧莉萍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第2栋商住楼8-E1号房。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欧莉萍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执字第118号案件的执行款90000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