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温宁。被执行人欧莉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现查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2012)兴执字第118号拍卖了被执行人欧莉萍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第2栋商住楼8-E1号房。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欧莉萍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执字第118号案件的执行款90000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