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86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速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周彩英。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周发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速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速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030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符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