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434号原告王从远,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官玉良,男,住平度市。被告冯霞,女,住址同上。被告陈玮,女,住平度市安居苑南区。
原告王从远与被告官玉良、被告冯霞、被告陈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官玉良、被告冯霞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从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玉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