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953号
原告:漳州向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江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荣桂,女,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大蕻,女,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柯鹏飞,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向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所欠费用,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向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向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