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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185号

魏金明与赵金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金明,赵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185号原告魏金明。委托代理人郑兰芳,男,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金芳。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明与被告赵金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明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金明负担。

审判员  张秋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