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少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贺顺,系谢晓天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晓天。法定代理人郝玉荣,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谢晓天母亲。委托代理人任保合,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贺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贺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贺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谢贺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芬
代理
审判员 白 燕
代理
审判员 江志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