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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少民终字第45号

谢晓天与谢贺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贺顺,谢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少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贺顺,系谢晓天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晓天。法定代理人郝玉荣,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谢晓天母亲。委托代理人任保合,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贺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贺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贺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谢贺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芬

代理

审判员  白 燕

代理

审判员  江志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