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和。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负责人张应科。委托代理人魏世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和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忠和人民币950000元后,双方关于《以资产抵债偿还欠款协议书》约定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损失就此处理完毕。2、原告王忠和负责于十个工作日内腾空原甘肃省农业石油运销陇东公司陇东加油站生活区内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撤走所有工作人员,将空房移交给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3、原、被告如有一方不按本协议第一、二项内容履行,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负担,退付原告王忠和69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5月27日的执行中均表示原告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第2项义务,均同意直接由被告向原告给付950000元及69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表示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上述款项,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常喜娥
审判员 任 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琇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