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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466号

张焕姣、李某某、李福德、行青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焕姣,李某某,李福德,行青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张焕姣,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200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籍贯同上,法定监护人张焕姣,系李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李福德,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行青芳,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同上。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负责人李绥平,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焕姣、李某某、李福德、行青芳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张焕姣、李某某、李福德、行青芳支付赔偿款共计263459.20元,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执行费39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