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288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17号。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黎晖、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达杰,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达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素萍
审 判 员 庄慧林
人民陪审员 肖志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