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43号
申请人:刘新民,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刘乙生,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冯尚发,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尚发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尚发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