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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343号

刘新民、刘乙生与冯尚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刘新民,刘乙生,冯尚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43号

申请人:刘新民,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刘乙生,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冯尚发,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尚发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尚发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