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71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拉衣木机,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枝花市仁和区。2012年11月13日曾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3年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拉衣木机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拉衣木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月20日晚18时许,被告人拉衣木机来到本市太平街道购物中心附近,窃得一辆黑色菲利普牌电动车,后来到陈打机处,用该车换得海洛因一包用于吸食。2、2013年1月2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拉衣木机来到本市太平街道鸣远路278号,窃得林某2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电动车。该黑色电动车特征不明,无法鉴定。3、当日7时许,被告人拉衣木机又来到本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146号,窃得曾某停放在门口的辆钱江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4、当日19时许,被告人拉衣木机又来到本市太平街道北门街157号,窃得林某1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钱江电动车。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2013年1月21日晚,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正益集团工地附近抓获被告人拉衣木机。被告人拉衣木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一辆钱江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1,赔偿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拉衣木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打机的证言,被害人林某2、曾某、林某1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夹清单,领条,破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笔录,辨���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衣木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拉衣木机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拉衣木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拉衣木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陈志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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