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富非执审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法定代表人高国伦,局长。被申请人张某甲,男,1987年8月出生,住富顺县。被申请人金某某,女,1987年7月出生,住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27日违法生育一女(二胎),取名张某乙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富人口征决(2013)第0000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伟
审判员 余 华
审判员 兰政权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房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