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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166号

张岱岭与车俊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岱岭,车俊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张岱岭。

被执行人:车俊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岱岭与被执行人车俊刚(2013)永民执字第16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车俊刚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岱岭同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并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洪  军

审判员 焦  桂  香

审判员 樊  明  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国双(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