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二初字第577号

顾坤与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坤,顾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577号原告顾坤。委托代理人王卫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斌。

原告顾坤诉被告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总计40000元,并于2011年12月13日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1年12月13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顾坤人民币40000.00(肆万元整)。”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提起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原告款4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借原告款未予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坤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崔 雷

审 判 员  张智贤

代理

审判员  马俊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